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對相關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的檢測行為和檢測質量的監管,確保我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有效性,現將貫徹落實《廣州市建筑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詳見穗建質[2010]1082號文)的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有關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應在2011年3月1日前將相關檢測數據和檢測報告納入廣州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監管系統(以下簡稱監管系統),并通過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的驗收。未納入監管系統或未通過相關驗收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其在2011年3月1日之后出具的檢測報告將不得作為我市轄區內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的技術資料。
二、我市轄區內建設工程的建設或施工單位在組織開展工程質量檢測時,應委托已納入監管系統并通過相關驗收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三、各建設(市政)工程質量監督站的監督員在進行工程巡查時,應將相應工程的檢測機構是否已納入監管系統作為工程質量監督檢查的重點內容,發現存在違規行為的,應及時上報相關單位的不良行為。
四、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定期對相關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檢測機構沒有納入監管系統就擅自承攬我市轄區內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業務的,將對其進行通報批評、不良行為記錄、誠信扣分等相關處罰。
特此通知
廣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二0一一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