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依據
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第279號令)第三十一條;
2.《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1號);
3.《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69號》。
(二)核準范圍:工商注冊地在本市的企業申請檢測機構的資質的。
(三)新申請資質核準應提交的材料
序號 | 材料名稱 | 份數 | 材料形式 | 備注 |
1 |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申請表》(附件1)和《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申請項目分類表》(附件2) | 3 | 原件 | 該表系在廣州城鄉建設網(www.gzcc. gov.cn)“企業網上申報系統”進行網上申報后打印 |
2 |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 1 | 復印件(核對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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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與所申請檢測機構資質范圍相對應的計量認證證書及附表復印件 | 1 | 復印件(核對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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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身份證復印件,技術負責人任職文件、身份證、職稱證書及與本檢測機構簽訂的勞動合同、社會保險憑證等復印件 | 1 | 身份證提供復印件,其他提供復印件(核對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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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取得注冊巖土、結構工程師資格人員的身份證、資格證、與本檢測機構簽訂的勞動合同、社會保險憑證等復印件(僅適用于申請地基基礎、主體結構、鋼結構三類工程專項檢測機構資質) | 1 | 身份證提供復印件,其他提供復印件(核對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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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專業技術人員的身份證、職稱證書、與本檢測機構簽訂的勞動合同、社會保險憑證等復印件 | 1 | 身份證提供復印件,其他提供復印件(核對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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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檢測人員的任職文件(憑證)、身份證、具有相應資格的培訓機構出具的培訓合格證、與本檢測機構簽訂的勞動合同、社會保險憑證等復印件 | 1 | 身份證提供復印件,其他提供復印件(核對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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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工作場所的房產證或購置(租賃)發票(合同)復印件 | 1 | 復印件(核對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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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主要檢測儀器設備清單及購置發票或固定資產有效證明等復印件 | 1 | 復印件(核對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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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屬于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的計量檢定合格證明復印件 | 1 | 復印件(核對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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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檢測工作質量管理手冊 | 1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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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與申請資質的檢測項目對應的典型檢測試驗報告一份(新設立的檢測機構提供內部演練檢測試驗報告,原已取得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樁質量檢測機構資質證書的檢測機構提供正式樁基檢測試驗報告) | 1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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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增類增項資質核準申請應提交的材料
序號 | 材料名稱 | 份數 | 材料形式 | 備注 |
1 |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申請表》(附件1)和《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申請項目分類表》(附件2) | 3 | 原件 | 該表系在廣州城鄉建設網(www.gzcc. gov.cn)“企業網上申報系統”進行網上申報后打印 |
2 | 與所申請增類增項的檢測項目相對應的計量認證證書及附表復印件 | 1 | 復印件(核對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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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增類增項要求的相應人員身份證、資格證(職稱證書)、具有相應資格的省級培訓機構出具的培訓合格證、與本檢測機構簽訂的勞動合同、社會保險憑證等復印件 | 1 | 身份證提供復印件,其他提供復印件(核對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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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增加工作場所的房產證明或購置(租賃)發票(合同)的復印件 | 1 | 復印件(核對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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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增加主要檢測儀器設備清單及購置發票或固定資產有效證明等復印件 | 1 | 復印件(核對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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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增加的屬于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的計量檢定合格的復印件 | 1 | 復印件(核對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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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與增加檢測項目對應的內部演練檢測試驗報告 | 1 | 復印件(核對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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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現有資質證書正、副本復印件 | 1 | 復印件(核對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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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許可條件:《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1號)
(六)應發給的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證書》及相關文件
(七)辦理期限:20個工作日(需要其他專業部門審查的,相應增加20個工作日的其他專業部門審查時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委領導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的理由。
(八)辦理機構:廣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建筑業管理處(聯系電話:38920976)
(九)收費標準:不收費(證書工本費按有關規定收?。?/span>
(十)建筑業企業資質核準(首次申請或增項申請資質)流程圖